| 灵川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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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4 16:29 文章来源:灵川县经济贸易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灵川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先行垫付协议
甲方: 财政所
乙方:
为了方便群众领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简化补贴程序,缩短农民领取补贴的时间,参照桂财建[2009]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特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 范围内审核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手续并完成相关资料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3%先行垫付补贴资金。
二、乙方负责于每旬壹次提交申领补贴农民的全套资料(包括补贴类家电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购买人本人页)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灵川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同时提交《灵川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给甲方确认签字,资料齐全的甲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三、甲方将以乙方提交的《灵川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为依据,于确认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补贴资金结算,汇款至乙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四、为配合上述工作,乙方应在其门店展示和推广这一快捷方式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同时乙方有义务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确保对农民朋友享受家电下乡补贴资格的审核、产品信息录入等各环节的落实。
五、为避免重复申领补贴问题,乙方应刻制“补贴已领”印章,发放补贴时,在发票和产品标识卡上盖章,同时要求消费者在门店留档的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门店建档留存,并再次复印后向甲方递交。凡发现发票和产品标识卡有“补贴已领”印章的,甲方对农民自已申领的不再办理。避免个别农民在领取乙方垫付的补贴后,再去财政部门二次补领的风险。
六、符合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的农民在乙方购买下乡产品后,乙方不得有拒绝先行垫付,迟延垫付行为。
七、甲方对授权乙方的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并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八、如因乙方把关不严导致多付或违规支付家电下乡补贴,甲方一律不予支付。
九、乙方对销售家电下乡商品的瑕疵,负有相关法律责任,并按有关商品质量规定实行“三包”。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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