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换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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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1 17:25 文章来源:灵川县经济贸易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关于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换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订制的换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制作和发放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印章一套共10枚,其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分铜滚戳和铜戳两种,屠宰企业可选择订制。请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填报《全区各市、县(市)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订制汇总表》,于2009年9月3日前上报我局(县屠宰办)。
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制、管理和发售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委托广西食品协会负责发售工作。
各屠宰场、点可直接向广西食品协会购买《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用完后将存根送回广西食品协会,核销后再行购买(广西食品协会地址:南宁市桃源路59号,联系电话0771-5351517)。
三、认真做好证章换发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定点屠宰场、点必须订做和使用新证章,同时将原证章上交我局销毁,自2009年1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证章,原证章同时作废。
(二)各定点屠宰场、点要加强对肉品品质检验相关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管理,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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